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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复函

建标造函〔2018188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事项的函》(川建造价函〔2018886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规定,已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效用不变,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要求,停止开展与造价员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造价员职业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因此对于造价员也不再进行继续教育、延续及变更登记工作。

    请你厅组织有关单位按此要求做好造价员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管理衔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