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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计价核心条款拟定-以某医疗建设项目为例
杨文洪
(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较常规的施工合同有较大的区别,其合同计价核心条款主要包含:合同计价方式、总价与单价工程界面划分、进度款支付、变更及变更估价、价格调整、工程建设费结算条款。
目前,部分招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因为发包人没有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章节中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合理、有可实施性、严谨的原则拟定计价核心条款,存在招标文件格式合同中对以上合同计价条款约定不清,导致在项目实施及结算阶段带来了新的争议点及难于办理的新问题。
本文就根据具体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计价核心条款的拟定进行了阐述,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 ;合同;计价核心条款
0 引言
工程总承包项目是一种新型的发承包模式,对发包人来说,简化了施工过程的管理难度,转移了投资控制风险;尤其是政府投资类项目,减少了超概的风险,同时竣工结算方式简化,缩短了竣工结算周期;对承包人来说,成为投资控制的主体责任人,通过优化设计、深化设计、设计优化来降低项目成本,从中挖掘项目利润,实现合理利润;同时总价工程在一定风险范围内包干,只能限额设计,消除了投资失控风险;总价部分结算方式的简化也缩短了竣工结算周期,加快了项目办结回款。因此,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转变以前发承包方在项目投资限额上对立的角色,发挥承包人在专业上的优势,发承包人协同合作,顺利完成项目质量、工期、成本目标,实现发承包人的双赢。
近年来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推进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文件,2023年3月中价协颁布了团体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2022)发布,推进了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展。
但是在具体项目实施中,还存在发包人思路未转变、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与清单计价模式区别认识不足、或者为了迎合政策一哄而上盲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以上诸多的原因导致一些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拟定的格式合同专用条款存在全是空白、计价核心条款约定不清、无可实施性等情况,给工程实施及结算带来新的问题。
本文就某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核心条款:合同计价模式、总价工程与单价工程界面划分、进度款支付、变更及变更估价、价格调整、工程建设费结算条款的拟定阐述了笔者的观点,供同行参考。
1 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核心计价条款普遍存在的问题
1.1 合同计价模式不妥
按照省住建厅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 12文),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目前,部分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计价模式还是采用承包人中标后,设计出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地方财政评审,再用评审施工图预算单价按投标下浮费率下浮后作为投标人(承包人)项目综合单价,结算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的计价模式;
这种计价模式的项目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的工程总承包,还是采用的费率下浮模式,其结果很可能就是工程竣工后财政评审依然因承包人不同意无法定稿,也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结算办理。
还有的项目虽然采用了总价与单价组成式合同,但是合同约定总价工程结算采用定额组价并按照投标费率下浮后与总价工程中标价比较的低者结算。这种计价模式 总价工程两种结算方式,存在结算方式不清的问题,同时从形式上没有体现合同应当公平的原则。同时,这种计价模式表面上看是对发包人有利,但实际在实施中,按照定额组价时大量的信息价上没有材料价格都需要核价,最终结果也是定额组价结果与中标价无限接近或者高于中标价,还是要按照中标价进行结算,大大增加了发包人管理工作量,而且意义不大。
1.2 总价工程与单价工程界面划分不清楚
很多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招标前拟定合同及项目清单时,对总价工程、单价工程实施范围界面划分不清楚,导致后续结算双方为了各自利益纠纷不休。
例如某项目清单中地下室是单价工程,总平景观工程是总价工程(总平景观绿化部分位于地下室顶板上);总价工程、单价工程没有在编制说明中用表格或文字说明划分界面,只是在计价表“工程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清单(表-05/表-06)”中列出总价部分工程内容:
工程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费项目清单(总价部分)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总平景观是总价工程,存在以下划分总价工程不合理、总价与单价工程划分界面不清的情况:
(1)按照设计规范,初设出图不包含景观绿化工程初设图纸,因此招标时景观绿化仅仅只有方案图纸。景观绿化工程造价设置为总价工程不合理,因为没有初设图纸约定主要铺装、植物选型,导致后期实施中发承包双方就景观施工图设计实际的铺装、绿化、景点配置方案容易产生争议;
(2)涉及到与地下室顶板位置施工界面划分不清楚,没有界定清楚地下室与总平景观的施工界面;没有界定清楚地下室顶板上的防水保护层、找坡层、滤水层、顶板土方回填是否包含在景观工程总价范围内;
(3)没有明确总平铺装是否包含在内;
(4)景观照明施工范围不清楚。没有界定清楚地下室配电室至总平的电缆是否包含在景观总价范围内,没有界定清楚景观照明灯具包含范围;
(5)总平景观在施工时发生的措施费(单项脚手架、模板安拆、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树木支撑等)没有明确是否包含;
(6)总平植物养护期没有明确。
因景观工程为总价工程,诸如以上约定不清楚的内容,以后在结算时会出现较大的争议;还存在景观工程是按照总平面积*单方指标结算,结算时针对总平面积计算方式也会发生争议。
1.3 总价工程进度款支付缺乏可实施性
很多项目总价工程没有采用里程碑节点比例法进行进度款支付,仍然采用按月计量支付。
例如,某项目划分了总价工程、单价工程,在专用条款进度款支付条款约定如下:
工程建设费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付款前由委托开发管理单位、发包人对已完工程产值进行核实后,发包人向承包人付至已完成产值(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变更签证)的 80%。
以上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如下:
(1)总价工程投标价格清单只有单位工程总造价及单方造价指标,没有具体清单子目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每月按照实际工程量支付没有相应的清单子目投标单价;
(2)即使承包人按照施工图进行了施工图预算编制,与发包人、过控单位进行了核对,也对总价工程中清单子目全费用综合单价进行了同比例下浮,但是施工图预算中涉及到占综合单价70%的材料价格很多是无信息价的,按照合同需核价。因此,在进度款中只能暂估,进度款支付仍然存在准确度不高的问题;
(3)按照实际施工图编制出的施工图预算与中标总价肯定会有差异,那么出现的差异金额在进度款中是否给予支付。综上所述,总价工程进度款采用清单计价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是不妥的。
1.4 变更及变更估价约定不清楚
主要体现在变更的界定,及变更估价条款约定不清楚。
例如,某工程初设图完成后按照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招投标,合同专用条款“变更”约定如下:
(1)承包人提出的书面变更:
承包人提出的书面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2)变更估价:
招标项目清单或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变更项目的全费用综合单价的,按招标项目清单或投标报价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1-工程建设费下浮费率)执行。
招标项目清单或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此变更项目的全费用综合单价的,可参照招标项目清单或投标报价中类似项目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进行调整计算。类似项目即为:仅是材料费发生变化,调整办法为招标项目清单或投标报价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基础上调整材料费价差。 材料费价差=(新增材料价格-招标项目清单材料价格)*(1-工程建设费下浮费率)。
招标项目清单或投标报价上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需重新组价。全费用综合单价根据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关规定和配套文件编制,即全费用综合单价 *(1-工程建设费下浮费率)。
招标项目清单或投标报价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XXX市造价信息当月发布的市区不含税市场综合价执行,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按照发包人核定的价格执行。
变更及变更估价条款存在的问题如下:
(1)因为是承包人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较初设图减少造价的变化,承包人会认为是优化,不会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变更,而合同未界定清楚变更和优化的界面;
(2)招标项目清单或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变更项目的全费用综合单价的,按招标项目清单或投标报价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1-工程建设费下浮费率)执行不合理,应当只是按照“招标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而不是按照“或投标报价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下浮。
(3)变更估价中类似清单及新增清单会涉及到核价材料,核价材料价格是否下浮未明确。
1.5 总价工程价格调整条款不合理
某项目合同专用条款“价格调整”(摘录钢筋调差部分)如下:
(1)总价部分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及风险系数:
钢筋风险系数为 3%。;
(2)材料调价=可调价材料单方消耗指标×建筑面积(实测面积)×材料单价调增(减)值×(1+税金);
(3)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如下:
钢筋价格基准价为 2023 年第 12 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上公布的成都市区不含税市场综合价中 HRB400E 螺纹钢筋φ12-φ14 的相应价格;
(4)施工期价格如下:
钢筋(规格型号综合):施工当期价格为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正式施工许可证而非深基坑)(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 之日起至全部主体砼结构封顶之日止,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上公布的该期间对应月份的成都市区不含税市场综合价中 HRB400E螺纹钢筋φ12-φ14 的算术平均价;
(5)可调材料单方消耗指标:
钢筋根据竣工图计算单方清单消耗指标,承包人报送消耗指标后,由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合同价格调整条款存在问题如下:
(1)调差材料单方清单消耗指标要按照竣工图实际计算的工程量经造价咨询人审核后确认;调差条款中将总价工程结算变更为按实核算,可调材料调差(包含钢材及其他可调材料)一般只占总价金额很小部分(不到3%),这样调整完全没有必要;
(2)结算时双方进行单方消耗量指标核对时又会产生争议,措施钢筋算不算没有约定清楚。
1.6 工程建设费结算条款约定不合理不清楚
某项目工程建设费结算条款中总价部分结算约定如下:
(1)总价部分按照实测面积结算总价部分按实测面积调整后总价=[不含安文费及暂列金的投标报价表中总价部分金额÷招标暂定面积XXXX平方米×(《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实测)的各单项建筑面积之和)]+动用的暂列金额+总价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
动用的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审核后动用的暂列金额[∑分部分项工程全费用(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项目工程全费用 (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1-工程建设费下浮费率)+[安全文明施工费]+∑因人工费、材料费等政策性调整所动用的暂列金额。
(2)总价部分按竣工图结算
按照竣工图及总价界面计算工程量,全费用综合单价按照专用合同条款17.5.2.2 中明确的修正工程项目全费用单价执行,计算得出调整后的总价。
(3)总价部分结算价最终确定
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计算出总价部分结算金额,取低者为总价工程结算金额。
以上条款存在问题:
1)总价工程按照实际工程量按实结算与按照中标单方包干指标结算的低者作为最终总价结算价不合理,工程结算方式只能有一种结算方式,要不执行单价结算,要不执行总价结算,两种方式取低者不合理;
2)总价工程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方式相当于将包干变成了按照费率下浮的计价模式;因招标项目清单中只有单价部分清单综合单价,施工中要对总价工程因项目清单没有的大量清单子目及材料单价核价,增加了很大工作量和管理难度。同时,按照定额及下浮费率组价结算过程,存在大量的材料价格需要核价,双方会多次就材料核价磋商;发承包人就合同价款进行谈判,存在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风险。
而谈判过程中如果承包人不让步,最终结果是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的金额高于中标单方指标结算金额,最终结算金额还是按照单方指标结算金额。发包人耗费大量管理工作量,其结果并不如其所愿。
2 某医疗建设项目合同计价核心条款拟定
笔者认为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核心条款应当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特点,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相应政策文件指导意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予以拟定。
工程总承包发承包模式更多的出发点是发挥承包人的专业优势,转移发包人成本控制的风险,减少发包人的管理工作量,推动工程建设模式逐步与国际通行的交钥匙工程(EPC)接轨。因此,计价条款拟定应当较传统的清单计价首先要实现思想上转变,转变发承包方在控制投资上的对立行为实现双赢。
某医疗建设项目核准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合同文本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笔者作为咨询人拟定了招标文件合同章节中专用合同的计价条款。下面就拟定的计价核心条款简要阐述如下,供同行参考。
2.1 合同计价模式
本项目招投标在初步设计、发包人要求编制完成后进行。根据川建行规[2022]12号文指导意见“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根据本项目的特点,拟定了合同采用总价+单价组成的计价模式。其中设计费采用总价计价,工程建设费采用总价+单价的计价模式。
2.2 明确清晰划分了工程建设费中总价及单价的实施界面
根据本项目具体特点施工划分了总价及单价工程,其中总价工程约占工程造价75%,单价约占25%;单价工程包含后期可能会出现大幅度调整的精装修、防辐射工程、净化区装饰、景观绿化工程,总价及单价工程划分界面放在项目清单说明中用表格格式列出。因篇幅较长,仅做部分摘录如下。
本项目施工划分为总价部分和单价部分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范围及工作内容划分如下:
地下室、门急诊医技及住院大楼、医疗辅助楼、制氧站、污水处理站房中建筑装饰工程除单价部分工作内容外其他施工内容均包含在总价部分施工范围内;地下室、门急诊医技及住院大楼、医疗辅助楼、制氧站、污水处理站房中安装工程所有工作内容均包含在总价部分施工范围内;专项工程所有工作内容均包含在总价部分施工范围内。具体详下表。
在本案例中,在总价和单价界面划分时清晰地界定了总价工程及单价工程实施界面,并加了兜底条款“除单价部分工作内容外其他施工内容均包含在总价部分施工范围内”;避免了结算时承包人因为利益不同而提出表格中未能描述齐的工作不在总价范围内。
2.3 总价进度款支付按照里程碑节点比例法支付
按照川建行规[2022]12号文指导意见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可采用里程碑节点比例法支付。发包人应在合同中合理设置里程碑节点及对应支付比例。
本项目根据项目特点,约定了工程建设费与安全文明费支付分开支付;约定了总价工程按照里程碑比例法支付,并按照控制价划分了各里程碑节点完成占总价部分比例;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总价部分进度款支付条款如下:
总价合同部分(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按节点支付,具体支付节点及比例详下表:

2.4 明确约定了“变更与调整”条款
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清单计价项目不同的地方就是变更不能简单地用清单计价的模式来划分。本项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清楚界定了变更和优化设计、深化设计、设计优化,避免了结算中产生争议。同时变更估价条款清楚约定了变更估价原则。摘录部分条款如下:
2.4.1 变更与调整
2.4.1.1 发生变更与调整的情况
(1)变更的定义:改变了发包人要求(包含招标文件发出的招标技术标准、地勘资料及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初设文件、初设审查文件、初设图纸答疑及回复、及工程总承包示范合同文本(GF-2020-0216)附件1中所列的其他发包人要求内容)定义为变更。按照合同约定变更必须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包人的优化设计、深化设计、设计优化是指满足发包人要求下对初设文件的细化、补充和完善、提高,盈亏承包人自行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提出的变更涉及到的工程费用合同价款按相应条款进行调整;
(3)因承包人工程设计优化、实施计划等发生的设计和施工改变,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实施;
(4)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审查,形成0版本施工图;
(5)0版本施工图审查完成之前实施的新规范、标准等,不应在变更范围内,相应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所有的变更均应在0版本施工图纸经发包人内审确认,且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已通过,已正式完成施工图出图后(即0版施工图审查完成并出图后)方可进行。
2.4.1.2 变更估价
2.4.1.2.1 变更估价原则
总价工程部分承包人提出变更:
(1)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提出的变更涉及到费用减少的部分按实调整。
总价工程部分发包人提出变更及单价工程部分变更:
1)中标人价格清单明细表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适用清单综合单价(清标下浮后的综合单价)执行;
2)类似于此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投标价格清单综合单价(清标下浮后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计算,类似项目即为:变更项目与原清单项目仅是主材发生变化,调整办法为在原中标人价格清单明细表综合单价(清标下浮后的综合单价)基础上调整主材材料费价差。
材料费价差=(新增材料价格-招标控制价材料价格)×(1-下浮比例)×(1+增值税税率)。
3)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需重新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根据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关规定和配套文件编制。即全费用综合单价×(1-下浮比例),其中材料费应按如下原则计取:
其中材料价格执行以下原则:
A材料耗量按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相应项目规定的材料耗用量执行;
B如中标人价格清单明细表中已有材料单价,按照投标价格清单材料单价执行;
C若为中标人价格清单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他材料则该材料单价按计量支付当期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的信息价(XX市市中区)确定(若信息价为区间价的,取其平均值);若当期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该材料的价格,由发包人认质认价确定。
其中,在按上述变更估价原则(2)、(3)条确定综合单价时,由发包人认质认价确定的材料(含设备)单价不再按投标报价下浮比例下浮。
变更产生的措施费及规费的计费原则同合同内项目的计费原则保持一致。
2.5 约定清楚了“价格调整”条款中总价工程的调整方式
按照川建行规[2022]12号文指导意见,价格总价部分的调整方法主要有价格指数调整法或者价格信息调整法。因房屋建筑工程可调材料类别较多,可调材料占价格构成权重确定比较麻烦,用价格指数法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调整金额比较麻烦,因此还是采用了比较成熟的价格信息调整法。
合同条款拟定的原则是假定总价工程在调整期间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相同,材料消耗量指标、定额人工费按照控制价数据执行。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2.5.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篇幅较长,以钢筋为例)
2.5.1.1 本工程可调价材料范围为:钢筋、……。上述可调价材料范围外的材料价格均为风险包干的固定价格,其价格一律不予调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风险。可调价材料风险系数:±5%。风险系数内的可调价材料价格涨跌一律不调整。
2.5.1.2 可调价材料调价方法
(1)可调价材料的基准价详见《可调材料及基准价格表》(详合同附件)。
(2)可调材料调价方式:
材料、设施及设备单价调增值= 施工当期信息价-基准价×(100%+风险系数)
材料、设施及设备单价调减值= 基准价×(100%-风险系数)- 施工当期信息价
2.5.1.3 总价部分工程费可调材料调差数量
钢筋、……等若施工期间价格变化超5%以上,结算时则按以下材料单方消耗指标(包括各种损耗)进行材料指标进行价差调整:
钢筋:108.83kg/m2。……
注:以上指标均为地上地下室综合指标(结算时材料费、人工费调差采用的测绘建筑面积包含:地下室建筑面积、门急诊医技及住院大楼建筑面积、医疗辅助楼建筑面积、制氧站建筑面积、污水处理站房建筑面积)。
钢筋均按照HRB400E直径φ18~φ22基准期及施工期价格调整价差;
施工期价格:
钢筋:施工当期价格为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正式施工许可证而非深基坑)(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门急诊医技及住院大楼主体砼结构封顶之日止,在该期间内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上公布XX市中心城区的HRB400E直径φ18~φ22每月信息价算数平均价;
2.5.2 政策性变化引起的调整
(1)招标控制价总价部分工程定额人工费为114159745.51元:其中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建筑工程合计定额人工费为63589556.62元,基础装饰(一装)工程、外立面工程、地下室交安及标识标牌工程、地上标识标牌工程、机械停车位工程定额人工费为21048436.99元;安装工程(总价部分)定额人工费为29521751.90元。
(2)总价工程部分人工费的调整金额=招标时给定的总价工程定额人工费×(政策性人工费调整幅度-基准期人工费调整幅度) ×调整期所占工作比例×(1+税率)*竣工测绘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招标时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
(3)人工费调整时各专业统一按建筑专业人工费调整幅度进行调整;
(4)施工期间总价工程部分定额人工费划分方式:
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建筑工程按照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门急诊医技及住院大楼主体砼结构封顶之日止每月平均划分;基础装饰(一装)工程、外立面工程、地下室交安及标识标牌工程、地上标识标牌工程、机械停车位工程按照门急诊医技及住院大楼主体砼结构封顶之日起至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每月平均划分。
各专业安装工程(总价部分)按照门急诊医技及住院大楼主体砼结构封顶之日起至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每月平均划分。
2.6 约定了总价工程的结算方式
按照川建行规[2022]12号文指导意见,在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结算和决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的总价部分不再另行开包审核。根据指导原则拟定了本项目总价工程结算条款。简介如下:
承包人最终结算价款=工程费用结算价款+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结算价款
(1)工程费用结算价:
工程费用结算价款= 工程费用结算价(总价合同部分)+工程费用结算价(单价合同部分)+暂估费用结算价
工程费用结算价(总价合同部分)=[∑(各单位工程不含安全文明费合同金额×各单位工程竣工测绘面积/各单位工程招标建筑面积)+∑各项调差费(人工费、材料费及其他调差)×(1+增值税率)+∑合同约定调整的费用]+招标给定总价工程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竣工后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费率/招标安全文明费率19.2%*各单位工程测绘面积/各单位工程招标建筑面积
3 总结和思考
建设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政策文件,为工程总承包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指导性的政策支撑。近年来,工程总承包发项目推进比较迅速,因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了总价计价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的计价合同,因此合同计价条款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具体特点从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给予拟定。同时,为便于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便于管理,应当约定清楚合同计价方式、总价与单价划界面、进度款、变更及变更估价、价格调整、结算等核心条款,避免在实施中及办理结算时双方由于约定不清楚发生争议。对此笔者提出来个人以下观点和建议:
(1)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在招标前确定最高限价,合同价款应当采用招投标公开竞争确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发承包人不应当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完成招投标确定中标人后,再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送财政评审后下浮来确定中标人结算综合单价是违规的;(2)合同计价方式应当清晰,总价工程计价条款建议按照川建行规[2022]12号文指导意见拟定;
(3)总价及单价工程划分建议在项目清单说明或者合同专用条款中用文字或者表格进行划分,而不是简单地在计价软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清单(表-05/表-06)”中对总价部分工程内容作出说明,那样总价工程的施工范围会描述不清楚及遗漏,结算产生争议;
合同中总价工程与单价工程施工界面应当划分清楚,建议在划分界面时设置兜底的语句“除单价工程范围外施工范围均为总价工程”,而不能反过来说“除总价工程外施工范围均为单价工程”。那样的话如果应当包含在总价工程内而在总价范围描述中存在遗漏的部分,结算时承包人会主张按照单价工程结算。
(4)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总价工程进度款宜采用按照里程碑节点比例法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单独约定支付条款;
(5)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中关于变更与承包人的优化设计、深化设计、设计深化的界定,虽然在川建行规[2022] 12号文中作出了原则上的界定,但是在实际工程中发生争议情况屡屡出现,因此建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细化界定清楚。
(6)房屋建筑工程可调材料种类较多,各个项目可调材料种类不一样,加之有时缺乏价格指数,因此建议还是采用按照造价信息分类调整材料价差;市政项目或者公路工程因主要材料少,有条件时建议采用价格指数调整法;总价工程价格调整按照造价信息分类调整时,在合同中应当约定清楚单位材料调整指标及调整办法,例如钢筋XXXkg/m2,施工期每月完成数量建议按照相应专业施工期均分。
总价工程价格调整按照分类调整时,在合同中应当给定总价工程部分的定额人工费金额,并约定人工费调整办法。
(7)建设费总价部分应当按照中标金额+合同约定的调整金额进行结算。而不是再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或者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与中标价+合同约定调整金额比较后取低者计算。
另外,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完成后再进行施工图预算的财政评审。目前,很多地方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施工图预算后报相应的财政评审部门评审,经评审的施工图预算单价按照中标费率下浮后作为工程结算综合单价。这种方式实际上是打着工程总承包的招牌,还是实行的费率下浮的计价模式,其弊端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要实行工程总承包发承包模式,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首先发包人要转变思路,把以前的在施工过程中控制投资思路转变为从设计阶段控制投资;把控制投资的责任主体从发包人转移到承包人,让承包人主动地控制投资,从源头作好顶层设计;
(2)重视招标阶段的控制价编制质量,委托专业的造价咨询单位合理编制控制价。虽然总承包计价团体标准中建议按照设计概算作为控制价,但笔者认为概算批复是一个限额,中间单项工程造价划分不是很细,不建议直接引用概算作为控制价;
(3)要做工程总承包,就应当拟定好发包人要求,包含招标技术标准、初设文件、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参考及备选表等等;
(4)按照工程总承包特点划分好总价、单价工程,对招标时不确定工程量、或则后期变化可能较大的建议列为单价工程;
(5)招标时建议合同文本采用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拟定合同专用条款,而不是全部设定为空白;招标文件格式合同专用条款全部空白也是违规的,因为在确定中标人后签订合同时会就实质性条款谈判;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拟定好合同计价核心条款,约定好合同计价方式、总价、单价工程划分界面、进度款、变更及变更估价、价格调整、结算办理条款。
(6)对于不具备工程总承包发承包模式建设的项目,不宜一哄而上盲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承包,避免实施中合同争议。
参考文献:
[1]黄广武. 关于国际EPC、DB与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规则对比研究. 工程造价管理.2024(03):60-66.
[2]徐丽凤.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模式与风险管理研究.房地产世界.2024(04):7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