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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的总结性分析

王 凯,蔡小蓉,刘 慧
(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建设工程领域的经济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进行相关文献查阅、法律条文的梳理,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进行了初步探讨与总结。通过对理论研究方面和应用实践方面相关内容的阐述,具体明确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依据、原则、程序等内容。同时,通过对行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相应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通过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为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应用实践;总结分析
   0 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司法问题越来越多。由于鉴定人员技术能力欠缺、对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不足、对完整的司法鉴定流程不熟等各方面的因素制约,致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果文件出现质量不高等问题。因此,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进行总结性的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研究
   1.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与定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为解决工程造价争议,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计算、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以下特点:
  (1)专业性强:需要鉴定人员具备扎实的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
  (2)法律性强: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鉴定意见作为诉讼或仲裁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3)客观性要求高:鉴定意见应当基于客观事实,不受当事人主观意愿和外部压力的影响,确保公正、公平。
   1.2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该法规定了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要求,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仲裁裁决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可以作为仲裁裁决的重要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和审查标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如果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法院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4)相关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
   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等,这些规定和规范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供了专业技术标准和依据。鉴定人员应当根据这些规定和规范,对工程造价进行准确的分析和计算。
   1.3 鉴定原则
   1.3.1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首要原则。鉴定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鉴定程序必须合法。
  (1)鉴定机构的合法性
   鉴定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具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机构的资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机构的注册资本、人员配备、技术设备等方面。鉴定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业务。
  (2)鉴定人员的合法性
   鉴定人员应当是具有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如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等。鉴定人员应当在其资格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不得超越资格范围进行鉴定。
  (3)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受理委托、收集资料、进行现场勘查、分析计算、出具鉴定意见等。鉴定机构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等。
   1.3.2 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核心原则。鉴定意见应当基于客观事实,不受当事人主观意愿和外部压力的影响。
  (1)以事实为依据
   鉴定人员应当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进行鉴定。事实包括工程合同、图纸、变更通知、签证、验收记录等书面资料,以及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鉴定人员应当对这些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分析,不得主观臆断或片面理解。
  (2)排除主观因素
   鉴定人员应当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主观因素包括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情感因素、外部压力等。鉴定人员应当不受这些主观因素的影响,独立进行鉴定活动,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1.3.3 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原则。鉴定方法和技术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工程造价专业的理论和实践要求。
  (1)采用科学的鉴定方法
   鉴定人员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的特点和要求,选择科学合理的鉴定方法。常用的鉴定方法包括对比分析法、市场调查法、成本核算法等。鉴定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的鉴定方法,制定相应的鉴定方案,确保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应当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效率。如运用计算机软件进行工程量计算和造价分析,运用 BIM 技术进行三维建模和碰撞检测等。这些先进的技术手段可以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供更加科学、准确的依据。
   1.3.4 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进行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1)机构独立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于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鉴定机构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活动。
  (2)人员独立
   鉴定人员应当独立于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外部关系,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鉴定人员应当保持独立的思考和判断,不受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外部压力的影响。
   1.4 鉴定程序
   1.4.1 委托与受理
  (1)委托
   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应当提交书面委托函,并明确委托事项、鉴定范围、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函应当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2)受理
   鉴定机构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委托函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如果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委托,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4.2 资料收集与审查
  (1)资料收集
   鉴定机构要收集与鉴定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工程合同、图纸、变更通知、签证、验收记录、工程结算书等。资料收集应当全面、客观、真实,不得遗漏重要资料。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单位和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也可以自行收集资料。
  (2)资料审查
   鉴定机构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资料审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专业标准进行,不得主观臆断或片面理解。如果发现资料存在问题,鉴定机构应当及时要求委托单位和当事人补充或更正资料。
   1.4.3 现场勘查
  (1)现场勘查的目的
   现场勘查是为了了解工程实际情况,核实资料与现场的一致性,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
  (2)现场勘查的内容
   现场勘查的内容包括工程的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工程结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鉴定人员应当对工程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勘查,记录现场情况,并拍摄照片和录像作为证据。
  (3)现场勘查的方法
   现场勘查可以采用实地测量、抽样检测、询问当事人等方法。鉴定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的勘查内容,选择合适的勘查方法,确保勘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4.4 分析计算
  (1)分析计算的依据
   分析计算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以及收集的资料和现场勘查情况。鉴定人员应当对这些依据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确保分析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分析计算的方法
   分析计算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定额计价法、成本核算法等方法。鉴定人员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的特点和要求,选择合适的分析计算方法。在分析计算过程中,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不得随意调整计算参数或方法。
   1.4.5 出具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的内容
   鉴定意见应当包括鉴定项目的基本情况、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内容。鉴定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鉴定意见的形式
   鉴定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和鉴定人员的签名。鉴定意见应当一式多份,分别送达委托单位、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
  (3)鉴定意见的审查
   鉴定意见作为诉讼或仲裁的证据,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和法院审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纳鉴定意见。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用实践
   2.1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引起纠纷中的应用
   2.1.1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1)纠纷原因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纠纷的原因主要包括工程价款的计算方法不明确、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工程变更的计价不合理等。
  (2)鉴定方法
   在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方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定额计价法。鉴定人员应当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价方法进行计算。对于工程量的确定,鉴定人员应当依据图纸、变更通知、签证等资料进行计算,并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进行核实。对于工程变更的计价,鉴定人员应当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和变更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计价方法和价格调整系数。
   2.1.2 工程质量引起的价款纠纷
  (1)纠纷原因
   工程质量纠纷也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常见类型之一。纠纷的原因主要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需要修复或返工等。
  (2)鉴定方法
   在工程质量纠纷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方法是成本核算法。鉴定人员应当根据工程质量缺陷的具体情况,确定修复或返工的方案和费用。对于修复或返工的费用,鉴定人员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计算,包括人工、材料、设备等费用。同时,鉴定人员还应当考虑工程质量缺陷研究对工程使用功能和价值的影响,确定合理的赔偿费用。
   2.1.3 工程工期引起的价款纠纷
  (1)纠纷原因
   工程工期纠纷主要是由于工程延误或提前竣工引起的。纠纷的原因主要包括工程进度计划不合理、工程变更影响工期、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等。
  (2)鉴定方法
   在工程工期纠纷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方法是对比分析法。鉴定人员应当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对比分析计划工期和实际工期的差异,确定工期延误的原因和责任。对于工期延误的费用赔偿,鉴定人员应当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2.2 在工程索赔纠纷中的应用
   2.2.1 工程延误索赔
  (1)索赔原因
   工程延误索赔主要是由于工程进度计划不合理、工程变更影响工期、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2)鉴定方法
   在工程延误索赔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方法是对比分析法和成本核算法。鉴定人员应当对比分析计划工期和实际工期的差异,确定工期延误的原因和责任。对于工期延误的费用赔偿,鉴定人员应当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同时,鉴定人员还应当考虑工程延误对承包人造成的间接损失,如管理费、利润等。
   2.2.2 工程变更索赔
  (1)索赔原因
   工程变更索赔主要是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工程难度加大、工程成本增加等,给承包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2)鉴定方法
   在工程变更索赔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方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定额计价法。鉴定人员应当根据工程变更的具体情况,确定变更后的工程量和造价。对于变更后的造价计算,鉴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价方法进行计算。同时,鉴定人员还应当考虑工程变更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影响,确定合理的费用调整系数。
   2.2.3 不可抗力索赔
  (1)索赔原因
   不可抗力索赔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停工、延误或损失等。
  (2)鉴定方法
   在不可抗力索赔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方法是成本核算法和市场调查法。鉴定人员应当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对于损失的计算,鉴定人员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计算,包括人工、材料、设备等费用。同时,鉴定人员还应当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费用标准。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 存在的问题
   3.1.1 不同鉴定机构或人员鉴定标准不统一
   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标准和方法还不够统一,不同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可能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导致鉴定意见存在差异。这种不统一的现象不仅影响了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给诉讼或仲裁带来了困难。
   3.1.2 鉴定程序不规范
   部分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上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资料收集不全面、现场勘查不细致、分析计算不科学等,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此外,一些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缺乏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导致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认可度不高。
   3.1.3 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具备专业的工程造价知识和法律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目前部分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鉴定意见的质量。一些鉴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在鉴定过程中存在偏袒一方当事人的现象。
   3.1.4 鉴定时间过长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往往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影响了诉讼或仲裁的效率。造成鉴定时间过长的原因主要有资料收集困难、现场勘查复杂、分析计算工作量大等。此外,一些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协调,也导致了鉴定时间的延长。
   3.2 对策和方法
   3.2.1 统一鉴定标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方法,规范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行为。统一鉴定标准可以提高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减少鉴定意见的差异,为诉讼或仲裁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依据。
   3.2.2 规范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应当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认可度。同时,鉴定机构还应当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管理和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缩短鉴定时间。
   3.2.3 提高鉴定人员素质
   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鉴定人员应当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工程造价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时,鉴定人员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活动,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3.2.4 缩短鉴定时间
   鉴定机构应优化鉴定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缩短鉴定时间。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可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计算机软件、BIM 技术等,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效率。同时,鉴定机构还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工程造价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研究和应用实践,对于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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