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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视角下工程层层分包中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与发包人风险化解探究
刘 杨
(四川君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36)
摘 要:本文旨在研究解决三大主要问题:一是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条款,明确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法律边界;二是通过工程造价全流程管控与司法鉴定规范,减少实际施工人报酬纠纷,并创新性提出“三阶段-四要素”造价证据链模型(以事前、事中、事后为阶段,以合同依据、过程记录、结算凭证、市场标准为要素),为实际施工人提供标准化维权工具;三是建立发包人“无过错不担责”的风险隔离机制,避免因下游分包纠纷陷入不必要的赔付困境。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发包人风险;司法鉴定;三阶段-四要素
0 引言
在工程建设领域层层分包模式下(如图1),实际施工人(如劳务班组、设备供应商)因被拖欠款项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纠纷频发,主要争议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权利边界界定。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常因造价证据缺失维权难,发包人也存在无过错却被追责的困境。部分项目更因总包→分包→再分包→挂靠的多层级链条,使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面临合同相对性壁垒与造价信息不对称的双重困境。从工程造价视角梳理裁判规则,可明确维权路径与责任边界,助力构建“造价证据链”与“风险隔离机制”。
图1 工程建设领域层层分包常见模式
1 实际施工人维权的核心法律依据与主要造价争议
1.1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核心法律条款
本文所称“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人)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建设工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处理实际施工人纠纷应坚持:①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审慎适用原则②工程造价证据的实质审查原则③发包人过错责任的严格认定标准。
1.1.1 《民法典》合同编
第七百九十一条:明确“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若专业分包人将工程交由无资质施工队(如案例中的D),则分包合同无效。该条款是司法裁判中“认定违法分包关系”的核心依据——只有存在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才能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
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该条款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提供了权利基础。
1.1.2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该条款是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直接法律依据,司法裁判中需严格审查三大适用条件(见表1),且每个条件的认定均与工程造价争议解决密切相关。
表1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司法裁判适用条件与造价关联
例外情形:若发包人明知违法分包未制止(如案例中A若未要求B备案),A可能被认定为过错方。
1.2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主要工程造价争议
结合司法实践,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主要争议可分为三类(见图2),每类争议的解决结果直接影响裁判方向。
①欠付金额争议:发包人是否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以及欠付的具体金额(如案例中需确认A是否欠付B工程款);
②报酬合理性争议:实际施工人主张的款项(如挖机租赁费)是否符合行业计价标准,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如案例中E主张的45万元人民币租赁费是否合理);
③责任归属争议:拖欠款项的责任是否应由发包人承担,还是由下游分包商(如B、C、D)承担,需通过造价分配情况明确责任比例。
图2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核心工程造价争议类型
2 层层分包纠纷典型案例:造价证据与责任认定实操分析
2.1 案例背景与核心争议
2.1.1 案例基本事实
某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发包人A与总承包人B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将某工程发包给B,合同总造价1500万元,同时约定“B如需分包,需向A备案,且分包商需具备相应资质”。随后,B将工程中300万元的专项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人C,B未将专业分包C的情况向A备案。C又私下与无资质的施工队D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C将该专项工程交由D施工,造价220万元。
在施工过程中,D租赁实际施工人E(挖机老板)的设备用于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挖机租赁费按1200元/台班计算,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工程完工后,D向E出具《台班确认单》,载明实际使用375台班,应付租赁费45万元,但D因C仅支付150万元工程款(拖欠70万元),无力向E支付租赁费。
E多次催讨无果后,以“存在违法分包、A欠付工程款”为由,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起诉A,主张A支付45万元租赁费,同时将D、C列为共同被告。
表2 案例合同关系梳理
2.1.2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集中于两大方面,且均与工程造价争议密切相关:
法律争议:E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A与C、D之间的违法分包关系是否成立?
造价争议:A是否欠付B工程款?E主张的45万元租赁费是否属于工程款范畴及金额合理性。
2.2 工程造价鉴定
2.2.1 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事项与结论
法院为解决核心造价争议,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开展鉴定,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核心结论如下:
表3 案例工程造价鉴定事项与双方立场、结论
2.2.2 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民法典》《建工解释(一)》及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作出判决:
合同无效后的费用主张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折价补偿原则,本案中C与D的违法分包合同虽无效,但工程已合格,故E可参照该条款主张必要费用。
发包人责任边界规则: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担责,本案中工程造价鉴定已确认A无欠付B工程款,故A无需对E的45万元租赁费承担责任;
责任归属规则:C拖欠D工程款70万元(含D应向E支付的45万元租赁费),D拖欠E的45万元租赁费包含在该70万元内,且C存在“违规截留”行为,故判决D向E支付45万元租赁费,C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A无过错,驳回E对A的诉讼请求。
2.3 案例折射的相关要点
2.3.1 工程造价证据的完整性直接决定权益主张成败
本案中,发包人A能实现风险隔离,关键在于完整留存“已支付1425万元工程款”的造价证据(银行流水、造价审核报告),直接证明无欠付事实;实际施工人E能成功主张租赁费,也依赖《台班确认单》与造价鉴定结论形成的证据闭环。这表明,造价证据的充分性是实际施工人维权、发包人风险抗辩的核心前提,缺失则维权或抗辩难以成立。
2.3.2 “欠付范围”的界定需以工程造价鉴定为唯一依据
案例中法院未以“C拖欠D70万元”直接认定发包人A的责任,而是通过造价鉴定明确“A无欠付工程款”,最终判定A免责。这体现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原则:在划分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分包商的责任边界时,需通过鉴定核算应付金额、已付金额及未付原因,避免仅凭下游分包拖欠金额主观判定责任,为发包人无过错不担责提供客观依据。
2.3.3 非传统工程款的权益主张需依托造价属性判断
对于设备租赁费这类非传统工程款,E的主张能被支持,核心是造价鉴定确认挖机租赁为完成工程的必要费用,且金额符合市场标准;若主张“设备闲置费”且无造价证据证明与工程直接相关,则无法纳入权益主张范围。这明确了实际施工人主张非传统工程款的关键:需通过造价视角证明款项“与工程施工的必要性关联”,同时以市场造价标准佐证金额合理性,才能有效保障权益。
基于上述裁判要点,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需分别采取以下针对性策略。
3 实操策略:实际施工人造价证据留存与发包人风险隔离
表4 关键证据类型对照表
3.1 三阶段-四要素造价证据链原创模型
为了系统性地指导实际施工人在层层分包背景下高效维权,本文以工程造价为准则,提出并构建“三阶段-四要素”造价证据链模型。该模型旨在通过全流程、模块化的链条式管理,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闭环,为司法裁判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从而最大化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模型框架与构成“三阶段-四要素”模型将施工全过程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均需围绕合同依据、过程记录、结算凭证、市场标准四个核心要素来组织和留存证据。
三阶段:
①事前:施工开始前的准备阶段,核心是预防和约定;
②事中:施工进行中的执行阶段,核心是记录和确认;
③事后:工程完工后的结算与争议解决阶段,核心是固化和佐证。
四要素:
①合同依据:界定权利义务和计价规则的根本文件;
②过程记录:证明实际施工行为和工程量发生的动态凭证;
③结算凭证:确认最终债权债务金额的直接证据;
④市场标准:验证主张金额合理性的外部参考依据。
表5“三阶段-四要素”造价证据链模型矩阵
3.1.1 模型的核心价值与实践意义
①结构化与标准化: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一套清晰、可操作的证据留存清单,避免了证据收集的盲目性和碎片化。
②风险预警与防范:对于发包人而言,该模型可作为风险检查表,事前备案管理需重点核查分包商资质是否达标、分包合同造价是否与总包清单匹配;事中造价审核需聚焦工程量确认单是否签字、付款金额是否与进度造价匹配,从源头防控分包违规、超付工程款风险。
综上所述,“三阶段-四要素”造价证据链模型是连接法律规范与工程造价实践的桥梁。它不仅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维权工具,也为发包人构建风险隔离机制提供了系统性的参考,具有显著的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基于上述模型,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可分别采取如下策略。
3.2 发包人:建立“造价管控-证据留存-风险预警”三位一体防护体系
3.2.1 事前:通过造价条款锁定分包风险
发包人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嵌入以下分包造价管控条款:①备案与支付联动:未获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分包均视为承包人单方行为;承包人须提交分包合同及造价清单,未备案部分不予付款(见图3)。②质保金绑定责任:因分包问题引发的纠纷,相关费用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③保留造价审核权: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审核分包实际造价,对超付部分可要求承包人返还。
图3 发包人分包管控流程
3.2.2 事中:动态留存造价支付证据
发包人需建立“工程款支付-造价证据”对应台账(见表6),确保每一笔付款都有明确的造价依据,为后续可能的诉讼提供免责证据。
表6 发包人工程款支付证据台账
3.2.3 事后:建立造价争议预警机制
若收到实际施工人的起诉材料,发包人需第一时间启动“造价证据核查”:调取对应支付批次的造价审核报告、支付凭证(见表7),确认是否存在欠付;
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核“实际施工人主张的款项是否属于工程款”,提前预判鉴定方向;
若存在下游分包商“违规截留”导致的纠纷(如案例中C截留工程款),需收集总承包人向分包商的付款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
表7 发包人工程款支付凭证留存清单
3.3 司法实践:以规范工程造价鉴定强化权益保障与风险化解
3.3.1 明确鉴定启动的“必要性门槛”
法院应避免“逢诉必鉴”,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启动工程造价鉴定:
①核心造价事实不清,且无直接证据(如无书面合同、无支付凭证)。
②双方对造价争议存在根本性分歧,且均无充分证据反驳对方(如E主张45万元无完整证据)。
若存在以下情形,法院可直接裁判,无需鉴定:
①发包人已提供完整的造价审核报告与支付凭证,证明无欠付。
②实际施工人仅主张“口头约定款项”,无任何过程记录或结算依据。如实际施工人提供造价证据无确认的工程量单,法院可依据造价证据不完整直接裁判,无需启动鉴定,避免无意义鉴定浪费成本。
3.3.2 统一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
法院对造价鉴定意见的采信需重点审查三方面:
①鉴定依据合法性:是否以《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为依据,是否采纳双方认可的合同条款、施工记录;
②鉴定程序合规性: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质,是否通知双方参与现场勘查、质证;
③鉴定结论合理性:是否符合市场价格水平,是否扣除合同约定的质保金、罚款等。
若鉴定意见存在“依据不足”(如未核查监理记录)或“程序违法”(如未通知发包人质证),法院应不予采信,要求重新鉴定;若鉴定意见合法合规,则应作为核心裁判依据,避免“以法官主观判断替代专业鉴定”。
4 结论
综上所述,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障与发包人的风险化解,均离不开以工程造价为核心的事实认定。工程造价争议的妥善解决,是明确责任边界、化解分包纠纷的关键纽带。本文提出的“三阶段-四要素”造价证据链模型,为实践提供了一套标准化、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对于实际施工人,该模型指导其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围绕合同依据、过程记录、结算凭证和市场标准四个要素构建完整证据链,有效提升维权成功率;对于发包人,该模型亦提供了全流程的风险防控框架,通过严格的造价管控与证据留存,可在无过错情况下实现有效免责。造价人可依托本模型在事前审核分包造价合规性、事中动态管控进度款与变更造价、事后整理造价证据链,成为实际施工人维权的证据支撑者,发包人风险防控的造价守门人,推动分包纠纷从事后诉讼转向事前造价管控。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8。


